《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个人不得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严禁个人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 第十六条第二款:个人不得购买第一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 第十七条: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